点击 1427回答 2 2018-01-22 09:05

人造板行业环保标准及经济政策分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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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0 反对 0 举报 2018-01-22 09:14
据了解,我国现行人造板行业适用的主要环境保护标准有13项,其中国家环境保护标准10项,产品甲醛释放量排放限值标准2项,产品环境标志标准1项。

  人造板环保人造板环保标准

  上述污染物排放及清洁生产等标准规范中除噪声外,关于污染因子的控制种类和限值要求共涉及16项污染因子,其中废水因子9项、废气因子7项(不同标准中类似的颗粒物、木粉尘、烟尘等因子归为1项)。
现行主要环境经济政策

  中国现行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主要包括环境信用制度、环境财政政策、绿色信贷政策、绿色证券政策、环境贸易政策、环保综合名录及应用、绿色税费政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绿色价格政策、绿色采购政策、生态补偿政策、排污权交易政策以及其他环境经济政策等13个方面。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四部委联合印发《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2016年,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编制的《人造板产品环保“领跑者”制度执行方案》已经提交环境保护部,2017年报送首批推荐绿色信贷环境友好人造板产品名单,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过程中。

  2015年12月,环境保护部在广泛征求并听取了国家林业局、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有关地方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发布《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环办函[2015]2139号),人造板产品(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由整体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调整为符合GB/T11718-2009《中密度纤维板》产品标准的纤维板产品;符合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中甲醛释放限量E1标准或HJ571-201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标准的刨花板和胶合板产品,不再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总体上符合人造板行业实际和产业升级要求,推动了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标准和T/CNFPIA1001-2016《人造板甲醛释放限量》团体标准的发布实施,2018年5月1日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正式实施之后,用于室内装饰装修E2级人造板将全面退出市场。

  典型治理案例和技术

  近年来,部分大中型人造板龙头企业已经开始着手改造现有环境保护设施,以适应更高的环境保护要求。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人集团有限公司、宁丰人造板集团等采用适用的环保工艺和技术对纤维干燥和刨花干燥尾气进行环境友好技术升级改造,颗粒物排放量控制在50mg/Nm3以下(部分企业控制在30mg/Nm3以下),游离甲醛、氮氧化物排放在标准限值内,满足了当地环保要求。部分企业安装了在线污染物排放监控装置,实时通过显示屏向公众展示其排放数据,反响良好,企业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收获了环境效益,向社会展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行业内的部分骨干企业正在进行或计划进行干燥尾气环保处理设施改造工作。

  目前,干燥尾气处理技术主要包含水幕除尘技术、静电除尘技术和等离子处理技术等。水幕除尘技术可以去除大颗粒粉尘,同时对烟气进行降温增湿;静电除尘技术可以进一步去除大部分颗粒物和水雾;等离子处理技术可以对细粉尘及水雾进行超净处理,消除蓝烟及水雾等视觉污染。其它处理技术也在不断研发和实践中,未来将会有更多的环境保护技术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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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人造板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人造板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6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人造板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南京林业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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